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常公积金[2018]40号)明确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投诉: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不为职工本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