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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重庆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8月11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七项举措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重庆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重庆还加大了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重庆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通知》明确,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重庆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重庆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购房首付款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重庆还将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明确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重庆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还优化了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重庆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外,统一了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重庆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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