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公示最新修订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水平,规范贷款管理,其中有关调整套数核定方法的内容备受关注。新细则自5月25日起执行。
据悉,在去年5月8日实施的旧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中,认定购买首套住房的标准是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标准是:申请贷款时,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一次已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申请贷款时,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有一套住房,但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次新修订的细则规定,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本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规与旧版规定保持一致的是,规定“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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