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支持缴存人的合理购房需求,为千家万户撑起安居梦。
《意见》明确,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的,夫妻双方可按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区分单、双方缴存,累计年提取总额由1.62万元提高至2.16万元。缴存职工自住房列入酒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的,在账户状态正常情况下,可持3年内有效凭据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小区改造自付部分工程费用,同一套自住房改造费用不足3万元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提取,超过3万元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意见》明确,在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方面,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购房地和缴存地实有自住房数量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提高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贷款倍数,单位缴存职工由原来的18倍调整为25倍,灵活就业人员由10倍调整为17倍。凡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单方缴存职工在酒泉市购买自住房的,允许缴存职工一名直系亲属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贷款,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允许缴存职工按月、按年冲还直系亲属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降低借款人还款压力。
《意见》明确,凡按程序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岗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酒泉市无自有住房需租房的,可按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标准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贷款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贷款最高限额上浮50%,单方缴存的由50万元上浮至75万元,双方缴存的由60万元上浮至90万元。
《意见》明确,凡按照《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资源缴存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按3%标准予以政府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00元,享受政府补贴最长24个月。
据了解,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购买自住房时,贷款最高限额上浮35%,单方缴存的由50万元上浮至67万元,双方缴存的由60万元上浮至81万元。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上浮45%,单方缴存的由50万元上浮至72万元,双方缴存的由60万元上浮至87万元。(全媒体记者马学全 通讯员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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