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切实维护好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我市城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以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
具体调整为,针对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针对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同时,提高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倍数,即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此外,上述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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