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下午3:30
发布地点: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人员:吴海泳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施 钧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主 持 人:王志新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王志新】: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情况,今天请来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吴海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施钧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下面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吴海泳介绍情况。
【吴海泳】: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吴海泳,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各位朋友见面,感谢大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
今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30周年,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市作为首批房改试点城市,在省内较早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30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始终坚持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立足普惠共享的制度优势,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有160万人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累计向30.35万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86亿元,全市每5个住房贷款家庭中,就有1个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日,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是全国首批6个试点城市之一。为更好地介绍我市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解读相关政策内容,下面,我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向大家作一解读。
一、试点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在设计之初主要是为解决城镇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住房公积金制度未覆盖群体,为帮助解决这类群体的住房问题,2005年住建部出台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开展个人自愿缴存的探索。进入新时代,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的就业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新形态出现,并且发展规模有井喷之势。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发展渠道、创业环境、保障支持等多方面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帮助和支持。但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层面来看,灵活就业人员同样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之内,无法共享政策红利。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既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在住房领域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2020年4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向包括常州在内的18个城市发函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调研,我中心及时响应,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当年8月份,常州市政府向住建部上报了试点申请。今年5月份,我市的试点申请正式得到了住建部的批复同意。
二、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出台的试点《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主要是明确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在支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面作出努力。
二是目标任务,主要提出三项目标任务,即完善自愿缴存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优化公平使用规则、促进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创新运营服务机制、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试点内容,主要明确了试点对象、缴存方式、使用政策、政策支持、服务提升以及风险防控等六方面内容。
四是保障措施部分,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推动持续改进等要求,明确将试点工作纳入市住房公积金扩面联席会议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和试点推进工作。
五是附件部分,作为《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三、我市试点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契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最大程度体现灵活性。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收入等方面不稳定的特点,体现“宽进宽出”。“宽进”,放宽人员“身份”,无正式单位就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人员“年龄”,16-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都符合条件;放宽缴存方式,缴存额度在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范围内实行申报制,既可按月缴存,也可按一定周期提前预缴。“宽出”,自愿终止协议,未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终止缴存协议,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转移互换灵活,在我市灵活就业缴存户与单位缴存户的不同身份之间,以及在与外省市缴存之间的异地转移,均可方便办理。
二是契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向,最大程度体现公平性。与其他试点城市比较,我市试点的《实施方案》最大特点就是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同权”思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提取、贷款政策优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享受年度结息权益,还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契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探索实践,最大程度体现传承性。一方面,在全面总结我市个人缴存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工作继承了协议缴存、资金统筹使用、贷款管理等已有的良好做法,保证个人缴存向试点工作的稳妥过渡;另一方面,试点工作又在上述灵活性、公平性方面进行了政策优化,增强了政策的吸引力,有利于推动试点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本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思维,期望通过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不平衡、不充分矛盾,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努力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常州方案”。下一步,我中心将按照既定的实施步骤,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按时落地实施,为服务全市“532”发展战略,打造“常有安居”名片贡献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我们希望借助媒体向社会公众全面介绍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家庭。谢谢!
【王志新】:感谢吴海泳主任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提问。
【现代快报】:据了解,常州早在2006年,就对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实施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请问吴海泳主任,本次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现有的个人缴存政策有什么区别?谢谢。
【吴海泳】: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帮助解决各类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问题。我市在2006年实施的个人缴存和本次开展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从本质上讲,都是将原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未覆盖的群体,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共享政策红利,都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政策。
具体来讲,本次试点与原来个人缴存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效力上,个人缴存是2005年住建部出台的一项指导意见,从法律层面看本次试点是国家层面的一项试点工作,探索的是制度改革,因此,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在资金管理上,本次试点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的核算管理,强化运营的风险管控,从而更加体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三是在政策设计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进出”,不仅缴存的年龄放宽、缴存额度和缴存方式更加灵活,而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终止协议,自由退出。
总之,通过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就是要进一步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帮助更大范围、更多人群解决住房消费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探索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不充分、不均衡问题提供研究方向和实现路径,努力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实现住房领域共同富裕提供“常州方案”。
【新华网】:请问施钧副主任,目前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能否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施钧】: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再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应当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所以,已经在单位正常缴存的职工,不能再另外开设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账户。当然,如果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了,那该职工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并且,职工原来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也可一并转移。
【常州日报】: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工作具有不稳定性,人员流动性又大,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请问施钧副主任,针对这些情况,这次试点工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切实维护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施钧】: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我市的试点政策主要从缴存和使用两个方面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权益。其中,缴存政策注重“灵活”,使用政策注重“同权”。
“灵活”体现在缴存更方便:一是可以网上开户缴存,通过“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即可在线办理;二是可以直接申报月缴存额而不需申报缴存基数和比例;三是可以提前汇缴而不局限于必须按月汇缴等;账户转移更方便:灵活就业人员找到单位后可将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缴存账户,单位缴存职工离职后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离开常州去外地工作还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地,其住房公积金权益均不受影响。
使用“同权”体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与在职职工相同,没有附加额外的使用条件或提高使用门槛。我们认为,实现与在职职工同权使用,是对灵活就业人员最有力、最有效的支持。只要正常缴存,就能跟在职职工一样享受低利率的政策性贷款,按现行贷款利率,贷款60万、30年,公积金贷款比商贷节约利息支出32万元左右;可以参照单位职工的提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另外,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不想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要没有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还能随时终止缴存协议,退出缴存,并提取其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所以,我们通过这些政策设计来保障和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益,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王志新】: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时间关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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