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常州纳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指定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纳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常州纳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该公司职工请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在申报过程中,需了解公积金相关政策及建缴信息的职工,请于2021年10月20日前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查处(地址: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611室)了解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