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中介和个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住房消费等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危害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和南宁市公安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联合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规定,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条件,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上记载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医疗凭证等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个人,一经发现,南宁公积金中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对经过调查认定骗提或骗贷行为属实的个人,南宁公积金中心除责令退回骗提或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将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将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信用管理平台,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取消当事人一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对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虚假材料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南宁市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性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需要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彻底摧毁不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犯罪链条及犯罪场所。
社会公众对通过公共场所、网络、电信等渠道散布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广告信息,以及发现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可向南宁市公安机关或南宁公积金中心提供线索进行举报。(记者尹海明 通讯员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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