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公积金也可执行
法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怎么执行?7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遵循穷尽执行其他财产的原则。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五种情形:退休的,出国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工作成果,积极探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点对点”网络财产查控及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在线出具执行证件和法律文书,在线予以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切实提高执行联动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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