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9]1号)文件规定,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将有以下变化:
一、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将采用新计算规则
(一)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不符合20倍计算规则条件的,均按符合条件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之和6倍计算贷款额度。原“有过使用记录按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不再执行。
(三)取消贷款额度保底照顾,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18万两人36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1、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才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2、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贷款,无论有无使用记录,仍按20倍计算。
3、创新创业类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60万元。
(五)注意事项
1、按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需同时满足“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至少有一人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条件。
2、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贷款记录认定标准保持不变,即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提取记录仅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记录,其他类提取记录(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不属于购房类提取记录,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3、多个借款申请人中只要有一人公积金连续缴存满2年,即可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其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公积金余额可一并参与按20倍计算。
4、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是从贷款申请时起往前推算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连续缴存满2年,且首次汇缴时间满2年。
二、7月1日起,我市开通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常公积金[2019]21号)规定:
(一)贷款对象
在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常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2. 能提供本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3.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依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5.申请人在异地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6. 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2.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四)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五)申办程序
贷款咨询→开具缴存证明→受理核查→审批贷款→返还回执
(六)注意事项
1、异地缴存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去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地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我市不能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3、异地贷款记录视同我市贷款记录。
4、借款申请人中有一人在异地有过一次已结清贷款记录,在我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照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异地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在我市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7月1日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常公积金[2019]20号)文件规定:
(一)提取范围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字〔2018〕7号)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
职工凭以下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 结婚证或户口簿(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3. 房地产权证原件;
4. 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提取职工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材料);
5. 各辖市区出具的报建批复文件;
6.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7. 银行储蓄卡。
(五)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2、仅限加装提取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办理此类提取。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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