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政策的通知
常公积金〔2019〕4号
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精神,现对我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细则》(常公积金〔2018〕27号)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明确执行范围。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政策的执行范围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缴存单位。
二、调整操作程序。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缴存单位人数在操作上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核查。
三、比例确定时间。新开户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确定缴存比例,已缴存单位在基数调整时同时调整,一年调整一次。
四、本通知从3月1日开始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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