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职工在市五区购房向房屋所在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规定,调整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等(以下简称市五区)区域部分贷款政策。
具体调整如下:
一、市五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实行属地原则。楼盘在海曙、江北、鄞州等三个行政区域的,开发企业向市中心本级申请楼盘合作;楼盘在镇海或北仑的,开发企业分别向镇海或北仑分中心申请楼盘合作。
二、缴存在市中心本级以及镇海、北仑分中心的职工,在市五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向贷款房屋所在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月15日之前,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执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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