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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1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常州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2017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9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常州市区(含武进区)19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1730元。

(二)缴存比例

1. 2017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2.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3.符合《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17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开通单位网上业务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1.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个人缴存者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为确保调整后各单位缴存基数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对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基数调整而低于2017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或个人缴存者,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上调至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5日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是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常规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现对我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2017年度基数调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有工作单位的,即:凡是在2017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需要参加一年一度的基数调整。一类是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由于此类缴存人群的数量逐年增加,也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同时,根据《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也需要参加一年一度的基数调整。

二、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7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2017年1月1日之前已在缴存单位工作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二是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新调入缴存单位的职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份的月平均工资。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986.5元,确定2017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980元。下限由于省人社部门2016年未公布全省各类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参考我市职均工资的增幅,同时考虑我市2016年度基数下限没有调整,因此按2015年标准增长8%左右确定今年的最低下限标准,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920元,金坛区、溧阳市为173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没变。2017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4.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建金〔2016〕74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凡是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政策调整不是由中心制订,各单位应根据省市的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调整时间和方式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7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方式仍有两种: 一是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是对于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依然可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单位缴存数据,并按规定填报后交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为方便单位业务操作,对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尽快开通网上业务。具体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

四、注意事项

为确保调整后各单位缴存基数符合2017年度的上下限范围,如果单位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对低于2017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或个人缴存者,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上调至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2017年6月16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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