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业内资讯 >> 内容
青岛:5月1日起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限制条件
发布日期:2017-05-15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自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有关政策调整以及客观形势变化等因素,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版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限制条件”等新规让职工提取公积金更加便利。

  根据新版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取消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房屋坐落地与职工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的限制条件。职工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须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取时间限制;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新版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还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须再提供借款合同。针对部分契税完税凭证无法显示购房价款的问题,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要件由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修改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对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要件由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修改为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新版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还完善了共同借款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要件,增加了“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的条款。

  新版公积金完善了户籍不在本市或迁出本市,离职后离开本市的提取要件。针对部分户籍不在本市或迁出本市的职工社保转移后无法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问题,将原有提取要件中需提供“基本养老险参保缴费凭证”修改为提供“基本养老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邮政编码:213003   站点地图
业务咨询热线:0519-12329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9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