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5〕5号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明确如下意见:
1.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主借款人65周岁,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2.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3.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
将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政策规定简化统一,不再针对借款人性别、住房类型、贷款用途等要素区别设定贷款期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偿还期限由目前不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至主借款人不超过65周岁,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指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扣除截止申请贷款时已使用的年限的剩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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