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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1-06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

常公积金委〔2015〕4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取额度

    1.职工每年仅限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3.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位职工每年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9600元。

    三、申请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的原件;

    2.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如职工为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材料;夫妻之间可委托代办提取,代办人应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3.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4.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市房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情况。

    四、提取程序

    1.职工应持以上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办理。

    2.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查的,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对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五、罚则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暂停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公积金中心将职工骗提套取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公积金中心将严肃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2.2010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0〕2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3.本市以前有关租房提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住建部等三部委于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省住建厅于2月份转发并要求各地规范租房提取条件、明确租房提取额度、简化租房提取要件以及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同时要求防范骗提套取行为。9月份住建部等三部委出台了《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各公积金中心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市早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文件放宽了租房提取的条件,《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租房以及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该文件实施以来,共有2800多名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200多万元,切实解决了租房职工的支付房租的需求。根据住建部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简化办理流程的相关要求,同时借鉴周边城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文件条款的解释

    1.《实施办法》扩大了租房提取的对象。按住建部要求,提取对象从目前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以及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职工扩大到没有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以满足无房职工的租房需求。

    2.《实施办法》明确了租房提取的条件。在职工申请提取时,明确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期限应满3个月、夫妻双方应无自有住房、应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公积金。

    3.《实施办法》确定了租房提取的金额。明确职工租房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对以前年度未提取的,明确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将本实施办法出台前按每月支付房租12倍的提取额度,改为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对租住商品住房的,取消了原夫妻双方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年房租总额及不超过夫妻双方月缴存额之和12倍的规定,现根据我市租金标准的测算情况,确定每位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9600元。

    4.《实施办法》简化了申请材料。将我市原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政策进行了统一,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统一提供当年度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对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从目前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简化为由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向本市房产信息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名下有无自有住房情况。

    5.《实施办法》优化了提取流程。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准予提取的,统一采用银行卡直联支付方式,进一步方便了职工,提高了效率。

    6.《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骗取套提的罚则。对职工骗取、套提公积金行为以及协助造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都分别明确了具体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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