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5〕3号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明确如下:
自2015年9月1日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内容
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
政策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首付款比例要求是: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公转商组合贷款首付比例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贷要求的较高者执行,目前一般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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