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创建有利于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于2015年6月至9月开展201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未为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是否依法为在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三、检查时间
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
四、检查步骤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1. 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登录“同和税务申报平台”客户端,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并按规定于2015年7月31日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 对于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登录常州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http://gjj.changzhou.gov.cn),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对表”,进行缴存信息的核查和更新工作。对于尚未为全体在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为所有在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涉及常州市区划调整后单位注册地址等信息有变更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
(二)抽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公积金中心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同时通过与税务、社保等部门进行信息梳理和比对,筛选和确定抽查对象,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等情况进行发函提示、约谈或上门检查。
(三)处理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公积金中心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圆满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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