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业内资讯 >> 内容
宁波: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支持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经济压力,宁波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和省建设厅有关要求,近日优化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原政策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调整为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是完善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户,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是提高首套房贷款限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80万元/户提高到90万元/户。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邮政编码:213003   站点地图
业务咨询热线:0519-12329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9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