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研究,苏州公积金中心决定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二、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四、通知自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