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贷款不再受限“8倍余额”,将执行按照房贷比、供收比和职工个人情况计算的限额标准。22日,《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下称《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还放宽了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2013年2月出台的最具争议的“8倍余额”(贷款最高额不超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贷款规定,首次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66万元。同时执行按照房贷比、供收比和职工个人情况计算的限额标准。
对于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中的个贷率,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即:Y=B·(T+I)·L。《办法》称,缴存时间系数(T)和收入调节系数(I)调节的原则是缴存时间越长,对公积金制度贡献越大,享有的贷款权益越多;“控高保低”,抑制高额缴存职工投资、投机性住房贷款需求,保障低额缴存职工满足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因为个贷率直接影响流动性调节系数L,公积金中心将按月向社会公布个贷率。当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个贷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关于这些系数的细则将在贷款办法正式出台后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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