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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3月1日施行 “公转商贷款”业务
发布日期:2014-03-11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化解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存量不足与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旺盛的矛盾,进一步发挥好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作用,公积金中心通过对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形势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办法》。此办法已提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431日起施行。

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偿还公转商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贴息。

在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为缴存职工发放购房贷款,能高效、快捷地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同时又让贷款职工享受到了与公积金贷款同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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