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都将配备基本的卫生、洗浴等设备。租金将参考当地段房租的市场均价,在此基础上下浮20%左右。”日前,《苏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暂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让那些在苏城既买不起经适房,又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人群,将可租赁由政府提供的租金低廉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将供给三类人群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给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是指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员。
以上三类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投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投资渠道:政府投资、企事业单位投资、社会组织投资等。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基本居住需求和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数量、各类套型的面积标准。
公租房不得转变用途
《办法》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生活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经济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管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此外,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可用公积金缴房租
租赁管理方面,苏州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而且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在申报时,如果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此外,申请人发生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等行为,将视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1-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规定的可续租。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时间不得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可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调整、发布。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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