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中心动态 >> 内容
江西:不可三次使用公积金房贷
发布日期:2010-06-28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西省公积金三套房贷政策暂未调整,购房者仍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但对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业务不予办理。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省里尚未出台指导性文件,具体操作细则还不明确,目前公积金贷款仍按照惯例操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二套房“首付50%,利率不变”的标准执行。但是,对于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明确规定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基于操作层面的原因,目前在二套房贷认定上,江西省公积金二套房贷仍根据人行的征信系统、以贷款次数为标准认定。
  新“国十条”实施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出台后,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从原来的40%上调至50%,利率则不变,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仍为3.87%。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邮政编码:213003   站点地图
业务咨询热线:0519-12329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59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