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夏频道9月1日电(记者武勇)为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沿黄城市带(群)、打造黄河金岸”的重大战略部署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同城化”的要求,促进宁夏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从而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公积金贷款“省内漫游”的省区。
近几年,伴随着宁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归集金额每年都在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今年7月底,全区19个市、县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职工近46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32亿元,缴存余额80亿元,累计为9.5万余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7亿元,贷款余额34亿元。
为加快住房消费,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宁夏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实施意见”,在全区5市同步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政策。随着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实施,将消除以往职工异地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障碍,为职工异地购房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职工的住房消费,进而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根据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政策,凡在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区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异地购房贷款的职工,应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提供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由购房地管理中心依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异地购房职工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购房地管理中心应和借款职工、缴存地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购房地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售房单位后,应及时通知缴存地管理中心。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德军说,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实施有利于全区各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协作,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最适宜居住城市的创建,改善职工居住环境;有利于推动最适宜创业城市的创建,促进人才交流流动,加快全区城市化的进程。不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办理,分别涉及购房地和缴存地管理中心,希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有效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