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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稳定房产市场“20条”公积金贷款最高50万
发布日期:2009-03-04  来源: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记者从哈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市政府昨天出台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共20条,其中包括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

  《意见》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截至20091231,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5)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2)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意见》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将哈尔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

  《意见》加大信贷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平均居住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意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在哈尔滨市购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哈尔滨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本市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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