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建设厅下发《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运行,防范资金风险。其中,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需要报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我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相同)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以及公布办事行为规范、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同时,建立办理业务一次性告知制度。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收取要件清单。管理中心应印制必要的办事指南,放置办事服务大厅提供查询,并在本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办事流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政策规定,方便群众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理中,汇(补)缴的政策性审查、缴存基数调整的年度审核、单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以及职工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等,实行授权管理,分级审核审批,规范业务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必要时,由集体研究决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需要报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涉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间跨行划转调拨,沉淀资金短期转为银行定期存款的额度、期限、存款银行,支付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手续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管理中心与管理部、管理部与管理部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须经管理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使用沉定资金购买国债时,购买国债的品种、额度、期限和购买渠道等,经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策。
住房公积金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业务中,违反制度规定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超越职责和权限范围进行办理、审核、审批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财产损失等工作过错,要追究其工作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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