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解决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已经出台的《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地震灾区城镇群众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条件优惠等多重优惠措施。 买安居房最高可申请10万元贷款 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省建设厅公积金处处长孟辉表示,震后,为解决城镇无房户的居住问题,我省提出了建设安居房等新思路。根据相关规定,安居房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综合各种因素,一套住房需要10多万元,所以制定每套安居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申请10万元。 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再优惠 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除险加固可申请公积金短期贷款 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 此外,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市、区)购买、自建或租住一次(一处)自住住房。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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