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9-11-07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破申5号裁定受理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如该单位有应缴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职工请在2019年12月21日前到常州市锦绣东苑29幢物业大楼三楼破产管理人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地址: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610)反映情况,并请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工资单等工资证明材料,以便及时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住房公积金债权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7日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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