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江阴地域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7-11-22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规定精神,我中心将全面落实异地购房提取政策,不再受理工作地或户籍地非江阴的职工购买江阴地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同户直系亲属户口在江阴或工作单位在江阴,购买江阴地域内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工作地证明或户籍地证明等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若因办理贷款(商贷或公积金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银行盖章)、《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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