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7-11-22 |
近期,根据住建部《关于核查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继发现和查处多起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含虚假异地购房材料)、虚假银行借款合同、虚假票据、虚假房屋产权证书、虚假婚姻信息等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前相关案件已全部查处结束,涉案金额全部追回,相关骗提责任人受到查处。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良好秩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业务,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轻信中介的虚假宣传。积极监督、举报制造虚假证明材料牟利的中介机构,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应当用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特别是虚假大病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因下列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造成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出具职工本人生活困难情况说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一年以内的病例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5000元以上)或医保中心出具的费用清单(5000元以上)原件。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1.一经发现虚假申报材料当场扣留,并作为涉案处理的证据。 2.限期退回全部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因骗提骗贷行为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3.提交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如有不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将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失信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4.缴存职工骗提骗贷公积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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