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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1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坚决打击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在2017年市区供地计划的基础上再新增供应经营性开发用地1000亩。对已出让未开工的存量开发用地,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尽早安排开工建设。对凡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和囤积土地的,将依法处置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

二、加大商品住房供应。对正在分期开发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发节奏,推出更多房源,满足市场需求。在做好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新建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提高至50%。

四、调整住房交易政策。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管理。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和《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注销所涉房源统一在常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不得重新备案。公示期满后一年内,重新备案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六、加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管理。全面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制度,坚决打击“阴阳合同”,切实规范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秩序。

七、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确定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各项制度,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的调整周期不得低于2个月。

八、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捆绑销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九、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制度,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本意见自2017年4月9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两年来,常州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各项精神,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健康的良好发展态势。今年3月份以来,常州房地产市场表现活跃,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市场交易量大幅上升,市场也出现了个别投机炒房的交易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迅速落实国家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坚决打击投机炒房,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意见》共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加大供应,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根据这一精神,《意见》提出,2017年市区土地投放将在原计划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亩开发用地的投放;对未开工和分期开发的存量土地项目要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提供增量房源;同时,在做好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新房的审批上市。这些措施将从根本上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缓解市场中短期供应不足的矛盾,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打击炒房,遏制市场投机。《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将提高至50%;新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后须公示15天,公示期间不得重新备案,公示期满后1年内重新备案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备案价格;全面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制度。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炒房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对投机炒房行为形成有效遏制。

三是严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二手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制度;严格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价格备案调整周期不得低于2个月;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这些措施将有力打击当前市场上存在的“阴阳合同”、随意涨价、捂盘惜售等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去年以来,我市持续加大房地产开发行为和中介行为专项治理整顿力度,已对35家开发企业和15家中介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对8家开发企业和5家中介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市场违规行为保持了高压态势。

四是充分保障,完善市场机制。《意见》提出,将继续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制度,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问题。这些保障措施将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为难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提供充分的救济和保障渠道,有效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真正体现住有所居,住有乐居。

 

关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调整住房交易政策”的说明

    4月8日晚,常州楼市新政正式落地,本次调控政策中的九条细则都是围绕中央的调控精神提出来的,针对当下常州楼市也可谓是“对症下药”。消息一出,对此次政策争议最大的就是第四条关于“调整住房交易政策”的内容,很多业主表示有疑问,对此,房管局就第四条“调整住房交易政策”内容作出相关说明:
  一、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划分时间点。凡是网上备案日期在2017年4月9日(含2017年4月9日)之后的,一律按照《意见》规定执行,购房人应在取得产权证(不动产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2017年4月8日(含2017年4月8日)之前已经在网上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则不受《意见》约束,购房人在取得产权证(不动产证)后仍按老政策执行,缴纳相关税费后便可上市交易。
  二、对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居间(非居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划分时间点。凡是网上备案日期在2017年4月9日(含2017年4月9日)之后的,一律按照《意见》规定执行,购房人应在取得产权证(不动产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2017年4月8日(含2017年4月8日)之前已经在网上备案的居间(非居间)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则不受《意见》约束,购房人在取得产权证(不动产证)后仍按老政策执行,缴纳相关税费后便可上市交易。
  关于第四条“调整住房交易政策”的内容,简单说来就是:凡是新政出台之后购买住房的,买方就会受到新政的影响!让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例一:2017年3月22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新城公馆的商品住房,3月26日网签备案了(新政出台前),那么王先生就不受这个政策影响,王先生领取产权证后随时都能上市交易,所不同的只是交纳税费的多少!
  案例二:小曹买了新城樾府的房子,但是要下2017年4月11日才能网签备案(新政出台后),那么对不起,小曹拿到产权证后(一般来说,期房需要两年左右才能拿到产权证),还需再等两年方能上市交易。也就是说,小曹需要等四年左右的时间才能把他购买的房屋出手交易!
  案例三:刘小姐名下有一套玉兰广场的房子,产权证于2017年3月1日已办好,而后刘小姐与张先生签了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新政对刘小姐是没有影响,因为其产权证在新政出台前就办好了,刘小姐房子的合同网签备案时间那就更早了!而买了刘小姐房子的张先生,他的情况就要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他和刘小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在4月5日(新政出台前)网签备案的,那么他也不受新政的影响;另一种情况是,他和刘小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在4月11日(新政出台后)网签备案的,那么张先生买了刘小姐的房子,必须要等产权证下来后满两年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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