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相关业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2-26 |
关于调整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相关业务的通知 常公积金〔2016〕 3 号
因相关合作银行住房贷款政策变化,自2016年3月1日起,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贷冲贷方式(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相关规定。 一、本市建设银行(含武进、金坛、溧阳)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新增业务。 二、目前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合作银行为市区(统一在天宁办事处受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营业部;武进—工商银行武进支行;溧阳—工商银行溧阳支行。如果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合作银行发生调整,将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到贷款银行预约以贷冲贷具体日期并还清贷款差额。对符合约定放贷条件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应在约定的以贷冲贷具体日期之前2个工作日向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书面提交以贷冲贷申请。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贷款银行应将撤销原贷款抵押担保的相关材料尽快移交担保公司。 四、2016年3月1日之前已受理申请的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以贷冲贷具体日期仍由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约定后通知申请人。 五、以前有关商转公贷款以贷冲贷业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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