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相关要求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6-29 |
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及贷款相关要求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无论是否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均需提供交易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供审核。房屋转移登记前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复印件,房屋转移登记后提供两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资金监管协议代替契税完税单,以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代替江苏省常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借款人应在办理资金监管存款凭证后办理贷款申请,资金监管银行应与贷款银行一致。 注,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可查询本网站业务指南中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指南。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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