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5-04-14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明确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1.调整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30%。 2.放宽借款人条件。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2.提高贷款保底额度。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18万元可放宽为18万元;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3.支持领军型人才、现役军人购建住房。 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借款申请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本人申请,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 三、取消贷款担保收费 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自2014年10月9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均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和代办服务费。2014年10月9日之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推进本市住房公积金与涉房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碍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违者记入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09〕1号)中以下规定不再执行:第五条第二款中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的规定;第七条中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第十条对高层次人才等放宽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限制的规定。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原有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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