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4〕12 号) |
发布日期:2014-05-16 |
鉴于近期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政策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补充规定如下: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的,须提供社会保险转出本市的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在转入城市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证明。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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