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后申请提取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4〕13 号) |
发布日期:2014-05-16 |
鉴于近期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政策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异地转入我市后申请提取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我市的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申请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在转入我市后须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二、若发现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1-3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职工骗提、套提行为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 对于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或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公安、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一经查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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