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南宁暂停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
发布日期:2023-05-04 |
4月27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自5月1日起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的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8号)第一条第三点规定:“本地职工优先。各公积金中心应优先保证本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超过75%,可以暂停发放经济区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5〕1号)第五条第三点规定:“实行本地职工优先政策,当个贷率超过75%,可暂停发放经济区异地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2023年3月29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南宁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显示,2022年末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为80.14%,截止2023年3月底个贷率已远超75%,早已达到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的条件。按照上述业务办理优先规则,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优先保障南宁市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金需求。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通告》明确,从5月1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缴存职工申请办理的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2023年5月1日前已受理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如符合放款条件的将继续发放,不符合放款条件的不予放款且不再重新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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