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中心“新规”今起实施 |
发布日期:2021-04-02 |
3月31日记者获悉,兰州公积金中心新修订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将从4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程》进一步扩大了缴存人范围,降低了准入门槛、缴存标准,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全面展开。 新《规程》取消了兰州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需要具有兰州地区城镇户口的限制,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本人持身份证、近两年在兰州地区各级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截至目前正常缴纳的证明资料或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已经达到兰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纳年限的证明资料,到兰州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即可办理。符合条件的将直接开设个人账户,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申报,且必须符合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缴存比例统一为10%。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2021.4.1 来源: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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