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新办法执行 |
发布日期:2021-02-04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进行修订,新版管理办法自今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新办法中贷款额度、期限等条款与旧版办法保持一致。 新办法中,市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市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本市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刘英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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