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租房可享受公积金提取优惠政策 |
发布日期:2021-02-04 |
对住房租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加大支持力度;入户方面,租赁住房将逐步享受到与购房一样的同等待遇;入学方面,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允许不少于两个可开启外门窗的客厅改造成符合标准的房间出租……2月1日,由深圳市住建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若干措施》从6个方面提出了24项措施,旨在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创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与建设模式,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竞自持租赁住房年限”等出让方式。 同时,推进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若干措施》中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村集体股份公司、原村民合作,通过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提供租赁住房。开展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赁住房试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和范围以及改建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监管措施等,指导各区政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允许具有不少于两个可开启外门窗的起居室(厅)按照规定改造成符合标准的一个房间出租使用,制定具体改造指引,明确改造条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等内容。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加大租赁住房供应,《若干措施》中提出了多项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此外,还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支持力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进行修订,实行差异化提取政策,对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在优先保障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 《若干措施》还提出将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深圳市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记者/李斌) |
主办单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
电话:0519-12329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