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数怎么算?南昌最新规定来了! |
发布日期:2019-12-26 |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除以12 未达缴存比例或月缴存额不足下限 要依规上调 12月25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江西省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缴存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上调。 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的三倍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驻赣单位和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除以12。 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职工超限额缴存 根据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通知要求,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新参加工作职工,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首月工资作为当年缴存基数。 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未达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应依规上调 缴存职工对公积金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中心经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将通知缴存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单位,将暂停受理该单位缴存业务办理,同时依据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核定缴存基数。 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缴存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上调,确有上调困难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暂缓上调手续。 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确定以后,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缴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2019-12-26 08:33:05 来源: 中国江西网记者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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