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新政,当月缴存当月还房贷 |
发布日期:2018-10-29 |
10月26日起,济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市民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不能再一次性提取,可以把账户内的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就是提前还贷。此外,市民要用公积金还房贷,需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当月缴存的公积金,可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月还房贷。 政策调整后,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举例来说,由于一直未提取公积金,市民王先生公积金账户有20000元,按照现有政策,他不能直接提现20000元,而是可以在账户内把钱一次性冲减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就是提前还贷。另外,也可以放资金在账户,办理委托提取,用于每月还房贷。 按照《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 要办理委托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要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现象;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符合办理条件的,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即可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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