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
发布日期:2018-08-02 |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清理工作,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一律予以取消,务必于2018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额度。 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缴存职工租赁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离休退休、缴纳物业费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齐全且核对无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即时办结。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网上受理、审核,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业务受理、审批岗位管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进一步明确业务受理、审批岗位职责,完善岗位制衡机制,实现岗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建立业务受理、审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2年轮岗交流一次。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社、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提出信息共享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信息。 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等部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组织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自住住房问题,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案件,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行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已发现并查实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中介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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