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1月2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执行新规 |
发布日期:2017-11-17 |
11月16日获悉,为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天津市公积金中心细化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从11月2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执行新规。 据介绍,职工在天津稳定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天津。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天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职工本人可持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整体迁入天津企业及天津承接的产业转移单位,集中为职工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相关转入手续可由单位向辖区管理部预约集中办理。 此外,缴存单位和职工虚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的,不予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单位利用地域间政策差异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单位和职工的违法信息将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接续等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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