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
发布日期:2017-03-03 |
自2017年3月1日开始,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执行贷款新政。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促进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精神,经研究,对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及以上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职工本人、配偶、享有共同产权的父母及子女;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提取、贷款额度不超出其所占的产权份额。 四、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在本市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市购买住房可按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停止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继续执行部队转业干部、引进的优秀人才、新就业人员可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获得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取消因县财政补贴未补贴到位的乡镇教师可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获得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 六、暂停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七、职工异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仅限所购房屋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95%以上,且连续三个月呈现资金净流出不足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贷款需求时,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并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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