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得超3次 |
发布日期:2016-06-06 |
5月30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分别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等进行政策调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第3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龄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9年调整为不得超过4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内的,首付不低于20%;房龄超过5年不满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至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企业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均不低于5%;企业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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