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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用地新十条:特大城市中心区不新增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16-04-27
    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出台城镇化用地“新十条”,包括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等分类施策措施。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十条”旨在发挥国土资源在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释放内需潜力、提高城镇化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期为5年。

  《通知》强调,要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新型城镇化必要用地。

  要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引导城市建设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要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规划调整完善的重要内容和前提,优先划定。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强化规划的协调衔接,推进市县“多规合一”。

  针对土地利用计划,《通知》强调,要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为目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

  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对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新增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员的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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