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低存低贷”到“平存低贷”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重大改进 |
发布日期:2016-03-07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定期利率,统一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首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从“低存低贷”向“平存低贷”转型,是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重大改进,对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各城市资金规模较小,为保证低利率贷款优势和维持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运转,实行“低存低贷”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分别按活期和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该规定从1996年一直执行至今。过去10年,职工账户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仅为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贬值问题突出。尤其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既没有享受低利率贷款优惠,又承受账户贬值压力,意见较为强烈。 这次将存款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定期水平,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公积金利率从0.35%提高到1.5%,收益提高3倍多;上年结转公积金利率从1.1%提高到1.5%,收益提高近40%。由于住房公积金每年结息,利息结转后自动计入本金,实行“利滚利”。这样调整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水平更加合理。 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1万亿元,预计2016年全国可归集住房公积金1.6万亿元,按照75%提取率计算,余额4000亿元。按当前利率水平,2016年可为缴存职工增加利息收入约190亿元。从“低存”到“平存”,实质是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缴存职工之间的收益再分配,使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收益,维护了缴存职工权益,也符合中央“改革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的要求。 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个人住房贷款形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个人住房贷款是长期贷款,且贷款利息按复利计算,按目前利率水平计算,一笔100万元、20年期个人住房贷款,若采用商业贷款(目前利率4.9%),贷款利息达57.07万元;若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贷款利息为36.13万元,比商业贷款节省利息20.94万元,优势十分明显。 从“低存低贷”到“平存低贷”,住房公积金存贷利差进一步缩小。一方面,职工的“钱袋子”收益增加,能调动职工缴存积极性,扩大缴存范围和规模;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粘性,减少住房公积金非购房提取,扩大贷款资金规模,满足更多职工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使贷款职工还款压力进一步减轻,有利于发挥制度互助作用,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有利于加快去库存。 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按照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收入(主要是住房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收入),减去业务支出(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归集和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后形成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作地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提高后,将会增加住房公积金运营成本,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倒逼管理机构压缩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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