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 |
发布日期:2015-11-10 |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湖北省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全市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包括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是否为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两个阶段:2015年11月15日前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单位指定专人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先行自查,发现本单位缴存情况和现行规定不相符的,主动纠正和积极整改。12月1日起为执法抽查阶段。中心将组建执法检查小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在对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提高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强化单位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意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督促单位整改。对拒不配合或者拒不纠正的单位,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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